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75號原告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峯 被告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秋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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