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