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施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債務人施泳宏於民國92年4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3171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施泳宏│自民國095年0│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19.71%│││131719││1月25日起│8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15%│││││9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施泳宏│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131719││1月25日起││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元,最高收取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