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189號聲請人頂碩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澤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表明聲請人正確全名。
四、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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