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上訴人龍長吟花園廣場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被上訴人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被上訴人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277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㈡第287至29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