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10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撫卹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乙○○○
甲○○右聲請人因撫卹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八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撫卹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之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八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合法領受撫恤之遺族,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本案因公死亡撫恤金事件,應該撫恤二十年,被告機關卻用區區新台幣肆仟元騙一騙,已撫恤卻又說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前後矛盾牴觸云云。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由,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各項所列情形無一相符,其聲請顯無法定再審事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