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原告 詹勝凱 被告 黃微真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吳智勝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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