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2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25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   告  陳逸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19日21時30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區○○
○路○段與劍潭路口時,因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且
未注意安全距離之過失,致與由訴外人 呂宜蓁 駕駛,訴外人
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
損。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
同)9,375元(鈑金工資:675元,塗裝工資:5,400元,零
件:3,300元),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
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91之2條、第196條等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等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債
務人求償,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9,375元,及自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汽車保險計算書(任意)、統
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
行照、駕照、估價單、車損照片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
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
卷可憑,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
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
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
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9,375元,
由卷附資料之鈑金工資部分為675元、塗裝工資部分為5,400
元、零件部分為3,300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
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
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
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
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
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
103年12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6
年9月19日,應折舊2年10個月,據此,系爭車輛零件扣除折
舊後得請求之費用為910元(計算式如附表),是原告共計
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6,985元(910+675+5,400=6,98
5)。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6,985元,及自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
108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300×0.369=1,218
第1年折舊後價值3,300-1,218=2,082
第2年折舊值2,082×0.369=768
第2年折舊後價值2,082-768=1,314
第3年折舊值1,314×0.369×(10/12)=404
第3年折舊後價值1,314-40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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