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485號
原   告  楊緯綸
被   告  戴菀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 伊代 被告支付醫藥費及餐費共新臺幣(下同
)5,000元,誆履經催討仍未清償,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
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有起訴狀內容在卷可按。是原
告係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並無民事訴訟
法所定專屬管轄之情形。兩造因不當得利而生之糾紛,即應
以民事訴訟法關於普通審判籍之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而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桃園區,此有本
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則本
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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