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1051號反訴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反訴被告 嚴麗秋 訴訟代理人 嚴麗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二、本件訴訟業於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遲至111年1月19日始具狀提起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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