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小字第三六號
原 告 臺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文晴
被 告 甲○○即 余小兒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