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75號
原 告 吳高素貞
吳育奇
吳清心
被 告 許麗玲
游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原告與第三人共有臺
北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興建雨遮與
鐵門(下稱系爭增建物),嗣兩造於民國104年3月3日簽
立和解協議書,約定兩造應各就自已財產依法使用,詎被告
未依約履行,爰依和解協議書及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
應自106年10月1日至拆除系爭增建物止,按月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1,488元。而被告是否應拆除系爭增建物,為原告
前開不當得利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亦為本案之主要爭
點,該項爭點現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086號案件(下稱
前案)審理中,有前案卷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請求
,確以前案法律關係為據,為求裁判之周全,及避免法院裁
判有所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