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錦輝 輔佐人 廖詩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八零一號案件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上午9時20分之審理程序,因問答繁多,為真實陳述當日問答,且關係到雙方權益及涉及法律責任,爰聲請該日法庭影音檔案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王錦輝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0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當事人,其於110年1月5日敘明上開理由聲請交付該案於109年12月15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於法定期間內說明其所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且本件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