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6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與利息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其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故聲請人就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56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8年1月25日│1,000,000元│99年1月30日│99年1月30日│CH537138││├──┼───────┼─────────┼───────┼──────────┼────────┼──┤│002│98年1月21日│800,000元│98年12月20日│98年12月20日│CH537136││├──┼───────┼─────────┼───────┼──────────┼────────┼──┤│003│98年1月25日│500,000元│99年2月20日│99年2月20日│CH537139││├──┼───────┼─────────┼───────┼──────────┼────────┼──┤│004│97年6月30日│600,000元│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CH726328││├──┼───────┼─────────┼───────┼──────────┼────────┼──┤│005│97年8月20日│300,000元│98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CH726327││├──┼───────┼─────────┼───────┼──────────┼────────┼──┤│006│97年10月25日│400,000元│98年4月20日│98年4月20日│CH72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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