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304號債權人惠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京翰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利息起算日同時載有民國104年5月25日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如利息欲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算,則應具狀敘明支票號碼0000000號、0000000號二張支票利息起算之依據(二者退票日均在民國104年5月25日之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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