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上列原告請求「臺南市○○區○○路00號建物所有權人」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佔用8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佔用面積8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3,0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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