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64號原告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1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工程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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