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3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孫羽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志堅 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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