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425號原告 許子健 被告 吳益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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