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林瑞華 被告 詹勳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4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50/0000000)及其上同段171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於民國101年3月12日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上開土地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472元、建物部分以課稅現值888,600元計算,是本件原告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9,176元【計算式:(34,423平方公尺×40,472元×750/0000000)+(888,600元×1/2)=1,489,1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