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10號
原告 郭美雪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複代理人 徐嘉駿 律師
被告 戴志豪
訴訟代理人 戴嘉辰
被告豪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