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10號

原告 郭美雪

尤江惠

尤江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複代理人 徐嘉駿 律師

被告 戴志豪

訴訟代理人 戴嘉辰

被告豪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阮玟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