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0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85號

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闕祈安

被告 鍾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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