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88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88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