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減刑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四○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3、5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所示編號2、3之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於判決確定、及定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除編號4外),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除附表編號4外,均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附表編號2、3之罪並與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蕭琪男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致交通危險│致交通危險│致交通危險│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以新台幣壹│,以新台幣壹│,以新台幣壹│以新台幣壹仟│││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3│刑法第185-3│刑法第185-3│刑法第185-3│刑法第185-3│││條│條│條│條│條│├───────┼──────┼──────┼──────┼──────┼──────┤│犯罪日期│95年10月14日│96年2月9日│96年4月14日│96年6月1日│95年9月16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95年偵│檢察署96年偵│檢察署96年偵│檢察署96年度│檢察署95年度││案度│年字號│字第7764號│字第1784號│字第3459號│偵字第4630號│偵字第6772號││號│││││││├───┼───┼──────┼──────┼──────┼──────┼──────┤│最│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後│案號│95年度嘉交簡│96年度嘉交簡│96年度嘉交簡│96年度嘉交簡│95年度嘉交簡││事││字第704號│字第309號│字第432號│字第602號│字第538號││實├───┼──────┼──────┼──────┼──────┼──────┤│審│判決│95年12月14日│96年4月9日│96年5月18日│96年7月12日│95年9月16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嘉交簡│96年度嘉交簡│96年度嘉交簡│96年度嘉交簡│95年度嘉交簡││日││字第704號│字第309號│字第432號│字第602號│字第538號││期├───┼──────┼──────┼──────┼──────┼──────┤││確定│96年1月31日│96年5月7日│96年7月16日│96年7月30日│95年10月3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2條1項3款│不符合│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參月││拘役貳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如│又拾伍日,如│,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以新台幣壹││,以新台幣壹│││新台幣壹仟元│新台幣壹仟元│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