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
114年苗司簡調字第19號(調6)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林淳佑
相對人 湯順生
相對人 羅清傳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簡調字第19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書記官劉碧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陳威凱到
相對人湯順生到
羅清傳到
調解委員 柯鴻毅 律師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就臺中地方法院103年10月28日中院東民執103司執果字第114762號債權憑證所載聲請人對相對人湯順生之債權部分,相對人湯順生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0元,並由相對人羅清傳代為清償前開債務,且當庭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金融機構名稱:中國信託南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經聲請人之代理人確認已收受匯款無誤,不另立據。(簽名:陳威凱)
二、兩造就本件及臺中地方法院103年10月28日中院東民執113司執果字第114762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其餘債權均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請人
代理人陳威凱
相對人湯順生
相對人羅清傳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劉碧雯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