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司簡調字第19號民事調解筆錄

調解筆錄

114年苗司簡調字第19號(調6)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林淳佑

陳威凱

相對人 湯順生

相對人 羅清傳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簡調字第19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書記官劉碧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陳威凱到

相對人湯順生到

羅清傳到

調解委員 柯鴻毅 律師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就臺中地方法院103年10月28日中院東民執103司執果字第114762號債權憑證所載聲請人對相對人湯順生之債權部分,相對人湯順生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0元,並由相對人羅清傳代為清償前開債務,且當庭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金融機構名稱:中國信託南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經聲請人之代理人確認已收受匯款無誤,不另立據。(簽名:陳威凱)

二、兩造就本件及臺中地方法院103年10月28日中院東民執113司執果字第114762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其餘債權均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請人

代理人陳威凱

相對人湯順生

相對人羅清傳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劉碧雯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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