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0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春 被告乙○○台北縣土城市○○路○○○號11樓
戊○○丁○○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0年度訴字第7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金臻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