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8號
原告 林祖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修正 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修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