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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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8號

原告 林祖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修正 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修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周煒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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