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55號聲請人 張主 相對人 何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2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於000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繳前開費用,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