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123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月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