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第1249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鑑字第1249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2年度鑑字第12492號被付懲戒人 蔡聰勳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蔡聰勳記過貳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蔡聰勳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警員,於
102年1月27日13時40分許(輪休期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之輕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段○○巷行駛,因酒後失控自撞電信桿(仁愛幹10號)肇事,致頭部受傷顱內出血。經市立安南醫院急救並抽血檢驗結果,血液中酒精濃度值242.46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1.21毫克),涉有公共危險罪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爰予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102年3月
5日國道警四督字第1024000863號案件調查報告表1份。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2年3月3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02010397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相關資料各1份。
該相關資料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2月6日南市警交字第1020072870號函附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乙宗,所附之相關資料,計有下列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駕駛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2.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4.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5.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附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檢驗檢查報告。
6.臺南市000000000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7.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新市分隊102年1月27日勤務分配表。
8.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
9.車號查詢輕型機車車籍。
10.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11.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黏貼紀錄表,黏貼現場照片31張。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蔡聰勳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2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蔡聰勳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新市分隊警員。於102年1月27日下午13時40分許,輪休期間,於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駛至臺南市○○區○○路○段○○巷仁愛幹10號電線桿前,因不勝酒力,自行撞及該電線桿受傷。經送醫急救後,警方據報前往醫院處理,並請醫院採取其血液送檢驗結果,發現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值達242.46MG/DL(換算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123毫克)。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偵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於102年3月29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06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2年4月22日,以102年度交簡字第863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刑法第185條之
3第1項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102年3月5日國道警四督字第1024000863號案件調查報告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2年3月3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02010397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駕駛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檢驗檢查報告、臺南市000000000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新市分隊102年1月27日勤務分配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輕型機車車籍、被付懲戒人戶籍資料、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黏貼紀錄表,所貼現場照片31張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406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863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在卷可查。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是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蔡聰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陳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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