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92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秉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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