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9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秉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