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邱芷君 (原名: 邱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陸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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