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劉耕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董正文
林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捌仟玖佰陸拾陸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及(一)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伍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其中新臺幣壹億壹仟捌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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