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六通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448號、94年度偵字第17666號被告簡六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檢驗成績書1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毒偵字第6448號、94年度偵字第17666號不起訴處分書2份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毛重3.9│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甲│││甲基安非他│公克,淨│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上二│││命1包│重0.333│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公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4年11月28日管檢字第09│││││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