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專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原告 黎忠虔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蘇秀惠 即 聖格沙 發行被告沙發先生家居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本件原指派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之裁定撤銷,應改由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