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1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14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玲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之虞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之虞之訊息罪。爰審酌被告在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聞共見、具高度散布性之網際網路上,刊登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之虞之訊息,影響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發展,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境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達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逸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錄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5958號被告甲○(大陸地區人民)
女35歲(民國70【西元1981】年12
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嘉義市○
區○○路○○○號2樓206房大陸人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號:T00000
000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刊登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之虞訊息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29日上午11時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不特定人均可得瀏覽之「捷克論壇」網站上,張貼標題為「【嘉義.雲林】(愛心圖案)7/29(愛心圖案)嘉義獨家搶先報(愛心圖案)LINE:5168av(愛心圖案)絕對本人(愛心圖案)絕對外面找不到的服務(愛心圖案)」、內容為「(唇印圖案) 小婷 的小空間(唇印圖案),我有個人自租的小空間,環境乾淨,安全隱密,紓解您忙碌一天後疲勞的壓力,舒壓過程不中斷,讓您享受綿綿不絕的甜蜜,排除您忙碌一天後緊繃的身體,完美的互動,貼心和細心的呵護,解除您體內堆積已久的毒素,我的經驗不多但會用最用心的態度,盡最大可能給您滿意的服務,請給我一個為您用心服務的機會,你與我的秘密:166/49/25Y,可狂到你受不了,也可溫馴成一隻貓,新開幕優惠價2500,只收現金,見面先收款後服務,我LINE好友了解更多:5168av(XXXXXX非誠勿擾XXXXXX)」之文章,並附上性感女體照,以此對外招攬客人進行性交易,且未採取限制閱覽對象之必要措施,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有對價性交行為之虞。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時所察覺,進而偽裝為嫖客與甲○聯繫,而於同日下午
3時許,在嘉義市○○路○○○號○○○號戶內查獲甲○,並扣得使用過保險套1個。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詢時(業已出境,無從傳訊)之自白。
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警員職務報告、同意書、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之使用過保險套1個、網頁畫面翻拍照片3張、現場蒐證照片4張、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之刊登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有對價性交行為之虞訊息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檢察官劉達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仲允所犯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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