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八號再抗告人 賴昭中
賴藝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賴育閎 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五年度抗字第三六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非有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是故,縱債權人對本案敗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不得阻斷其本案請求業經確定判決否定之效力。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前聲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以一○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一八五五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對伊之財產為假扣押後,提起本案訴訟,業經該院以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判決再抗告人敗訴確定為由,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台中地院司法事務官認其聲請有理由,以一○五年度司裁全聲字第一二一號裁定為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之處分,再抗告人對該處分提出異議,經台中地院以一○五年度執事聲字第六二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依上開說明,維持台中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猶泛言本案確定判決可能因再審之訴有理由而遭推翻,不得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鄭傑夫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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