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黃興華 被告 陳三貴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王筑萱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