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提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提字第105號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 鄧翰陽 上列聲請人因即時強制事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聽見有人在南山中學教務宿舍內打麻將,因而報警,卻遭警方無故執行管束,爰聲請提審,以裁定釋放云云。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13日下午某時,因酒醉鬧事在新北市中和區南工路22巷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警員帶返派出所管束,嗣已無執行管束之原因,業已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4時27分釋放離去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是聲請人現在並未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琳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