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訴訟代理人 莊國偉 被告乙○○
甲○○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肆萬元,經扣除原告所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壹仟元,尚應徵伍拾參萬玖仟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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