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規定。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所扣得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一紙在卷可稽,又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6月26日以97年度偵字第8284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可查。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供述明確,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附表:
┌──┬───────────────┬───┬───┐│編號│證物名稱│數量│所有人│├──┼───────────────┼───┼───┤│1│仿冒真珠美人魚貼紙│842張│甲○○│├──┼───────────────┼───┼───┤│2│仿冒真珠美人魚筆記本│32本│甲○○│├──┼───────────────┼───┼───┤│3│仿冒 皮卡丘 貼紙│315張│甲○○│├──┼───────────────┼───┼───┤│4│仿冒皮卡丘筆記本│14本│甲○○│├──┼───────────────┼───┼───┤│5│仿冒 哈姆太郎 貼紙│139張│甲○○│├──┼───────────────┼───┼───┤│6│仿冒哈姆太郎筆記本│27本│甲○○│├──┼───────────────┼───┼───┤│7│仿冒哆啦A夢名信片本│173本│甲○○│├──┼───────────────┼───┼───┤│8│仿冒哆啦A夢貼紙│86張│甲○○│├──┼───────────────┼───┼───┤│9│仿冒哆啦A夢筆記本│22本│甲○○│├──┼───────────────┼───┼───┤│10│仿冒迪士尼貼紙│44張│甲○○│├──┼───────────────┼───┼───┤│11│仿冒迪士尼筆記本│6本│甲○○│├──┼───────────────┼───┼───┤│12│仿冒史奴比貼紙│12張│甲○○│├──┼───────────────┼───┼───┤│13│仿冒趴趴熊熊筆記本│6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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