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健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598號、103年度執字第10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健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賴健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至3、5至9號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7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詳103年度執聲字第2598號卷第4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恭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03.09│102.02.15│102.01.09││││││├────────┼─────────┼─────────┼─────────┤│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苗栗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08號│偵字第8519號│毒偵字第66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訴字││││第1551號│第2253號│第425號││事實審├────┼─────────┼─────────┼─────────┤││判決│102.08.30│102.10.16│102.10.3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訴字││││第1551號│第2253號│第425號││判決├────┼─────────┼─────────┼─────────┤││判決│102.09.23│102.11.11│102.11.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040號(編號│更字第2040號(編號│更字第2040號(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徒刑13年2月)│徒刑13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判2次│判6次│├────────┼─────────┼─────────┼─────────┤│犯罪日期│102.01.10│102.02.07│102.02.09(2次)││││102.02.12│102.02.11(2次)│││││102.02.12│││││102.02.16│├────────┼─────────┼─────────┼─────────┤│偵查機關│苗栗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66號│偵字第6590號│偵字第6590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第425號│第1800號│第1800號││事實審├────┼─────────┼─────────┼─────────┤││判決│102.10.30│103.01.09│103.01.09│││日期││││├───┼────┼─────────┼─────────┼─────────┤││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103年度台上字│103年度台上字││││第425號│第856號│第856號││判決├────┼─────────┼─────────┼─────────┤││判決│102.11.11│103.03.20│103.03.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040號(編號│更字第2040號(編號│更字第2040號(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徒刑13年2月)│徒刑13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01.05│102.01.10│101.12.28│││││至102.01.01│├────────┼─────────┼─────────┼─────────┤│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590號│偵字第6590號│偵字第1757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3年度易字││││第1800號│第1800號│第486號││事實審├────┼─────────┼─────────┼─────────┤││判決│103.01.09│103.01.09│103.05.28│││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103年度台上字│103年度易字││││第856號│第856號│第486號││判決├────┼─────────┼─────────┼─────────┤││判決│103.03.20│103.03.20│103.06.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040號(編號│更字第2040號(編號│字第10087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徒刑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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