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暨李天富受刑人具保人袁玉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
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玉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