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告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植勝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

田芳綺 律師

吳俐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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