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 簡鴻隆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永源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陳永源所有之南投縣○○鄉○○段○○○○○○號土
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相對人陳永源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㈡提出相對人陳永源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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