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昆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昆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李昆桓因肇事逃逸、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附表:受刑人李昆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易││││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訴)機關├────────┼────────┤刑處分│備註││號││││年度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1│駕駛動力│有期徒刑│104年1月3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交通工具│6月││104年度│104年度交訴字第│104年度交訴字第│罰金、得││││肇事,致│││偵字第│93號│93號│易服社會││││人受傷而│││8409號├────────┼────────┤勞動││││逃逸││││104年10月21日│104年11月16日│││├─┼────┼────┼───────┼────┼────────┼────────┼────┼─────┤│2│三人以上│有期徒刑│104年3月19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共同犯刑│6月││104年度│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罰金、得││││法第339│││偵字第│125號│125號│易服社會││││條之詐欺│││10834號├────────┼────────┤勞動││││取財未遂││││105年2月23日│105年4月13日│││││罪││││││││└─┴────┴────┴───────┴────┴────────┴────────┴────┴─────┘(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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