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聲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0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43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所稱援引其於原審提出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民國108年7月29日健保北字第1081041410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8年7月19日新北執壬108費00000000字第0000000000A號執行命令、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急難救助(喪葬)申請書、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08年5月3日新北重社字第1082131719號同意補助急難救助函、108年10月18日領取新北市三重區公所物資之領據等影本(見原審108年度救字第268號事件卷第23頁),經核均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信用,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1千元之事實;且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無該會曾就本院108年度抗字第439號案件准予扶助,亦有該會108年12月25日法扶群字第1080001796號函附卷可稽,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陳國成法官王碧芳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