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878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之財產,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616號裁定准許,惟前次聲請不慎遺漏土地分割而增加之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爰聲請法院准許聲請人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2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輔宣字第10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丙OO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617號准予備查。又聲請人前聲請准許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1616號裁定准許相對人名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49/10000),及同段1482建號建物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13年度輔宣字第101號、113年度監宣字第1617號、113年度監宣字1616號案卷核閱無訛。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相對人各項生活、照顧等事務皆由聲請人處理,且本件附表所示土地同為同段1482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准許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利於相對人名下不動產整體規劃利用。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附表:

財產種類

縣市

鄉鎮市區

地段

小段

地號

權利範圍

土地

新北市

OO區

OO段

000-0地號

349/10000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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