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000000 0
00歲民
(現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拘留中)
被 告 乙0 000 00
00歲民
(現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拘留中)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3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0000000000000、乙0000000各行使變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各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經變造換貼「甲0000000000000」照片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
證壹張及經變造換貼「乙0000000」照片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
影本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扣案經變造換貼
「甲0000000000000」照片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張及經
變造換貼「乙0000000」照片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1
張,各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各為被告所有,業據其自
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第
38條第1項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