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16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源奇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000元【計算式:(36,900元×71平方公尺+426,100元)/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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